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98********,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贵H***5号小型汽车由镇远县羊场镇北街十字路口往翁头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石线30公里500米(小地名:镇远县羊场镇北街交警队门口)处时,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人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后立即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萍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镇远县**村**组,联系电话:1828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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