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县**镇**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8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贵J****2的小型轿车由本区青岩镇往花溪公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园南路1公里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 江
检察官助理 毛婷婷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615****;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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