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我院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于同月25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因开阳县永温化工厂发生事故,被告人李某某是开阳县永温镇永亨村蒋家坡村民组组长,其接到指派需到事故现场疏散群众。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AG****小型普通客车从开阳县永温镇大坝村五龙溪处出发,沿永泉路、高金路往永温镇街上方向行驶,23时36分行驶到开阳县永温镇街上三岔路口168县道高云至永温5公里700米处时被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1mg/100ml,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现场图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图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鉴定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档案、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询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担保书、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1542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8mg/100ml,大于200mg/100ml,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美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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