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许昌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11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K*****轻型普通货车自许昌县**乡卫生院西“**大盘鸡饭店”出发,沿**国道自西向东行至许昌**商场路口处后向北继续行驶至**村东街,因琐事与该村民发生争执,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49.336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某某
2017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县**乡**村,联系电话:15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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