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02时21分许,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L的白色比亚迪牌小桥车沿长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善市西街东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体内血醇浓度为198.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
2020年0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 1346897****);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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