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伪造牌证的陕D****6号两轮摩托车,沿西安市长安区靖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靖宁路与韦曲北街十字南200米处附近时,适逢右前停靠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陕A****7号小型轿车起步左转越路中双黄实线掉头至此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1.14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结果查询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华

冯莎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