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哈尼族,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7********,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于2019年3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9月5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自己车牌号为云******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小磨线K167+8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95mg/100ml。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ml血液乙醇含量为104.48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ml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04.48mg,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村委会*****号,电话1821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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