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701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某某村某家某组,于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沿蒲城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建材市场东门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8.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①证人蔺某证言:②证人党某某证言:③证人蒋某证言:
3.书证:⑴酒精测试仪检测报告⑵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⑶驾驶证基本信息:⑷车辆信息及照片:⑸血样提取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⑹刑事判决书:⑺服刑证明:⑻强制戒毒通知书
4. 鉴定意见: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罚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1个月,罚金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潮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蒲城县某某村某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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