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44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HMD793黄色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河大街市委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37 mg/100ml,遂带其到营口市中心医院采血。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侯园馨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营口市老边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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