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桃贾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张某驾驶豫A*****轻型箱式货车沿桃贾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左转弯时相撞,造成豫A*****轻型箱式货车乘车人孙某、赵某甲、赵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46mg/100ml。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的证言;3.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文书;6.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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