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6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街**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 E9****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小路时,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现场不配合呼气测试,一直到九龙医院才配合呼气成功。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赛英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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