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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巴彦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住黑龙江省绥滨县**镇**委。     

行政处罚(有/无)

刑事处罚(有/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绥滨县**镇**村饮酒后,驾驶黑H****2号牌黑色**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绥滨县滨北路绥滨县看守所门口处被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24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 黄作龙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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