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户: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小区**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平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00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顺先锋路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海阳路交叉口南侧100米路段斜穿至先锋路路东侧时,车辆前部撞到顺先锋路路东侧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冀C*****小型轿车的左前部,造成李某某受伤,手机、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1日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37.2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2019年10月23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害人陈中魁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静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一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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