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在抚宁区抚宁镇香营街南侧非机动车道景逸小区路段由东向南行驶入停车位时,与孙某某停放在停车位的浙A*****小型轿车相撞,后李某某又向后倒车,又与钟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冀C*****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李某某报警,经鉴定李某某乙醇含量为15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和解协议等书证;
证人钟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琦
检察官助理 王佳玲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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