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B*****小型汽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出发,行驶至黄石镇东井街红绿灯路段时追尾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闽B*****小型汽车又撞到护栏,后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平均值为237.0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颖慧
检察官助理:林婉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