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东宁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镇**街**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镇**小区**排**号。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城阳镇景峰小区大门口附近路段沿世纪大道、景峰小区内道路行驶,行经景峰小区156号门前路段,碰撞缪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号微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缪某某无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李某某与缪某某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由李某某赔偿缪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300元,缪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闽****号小型轿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员档案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盗窃核查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缪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样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容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镇**小区**排**号,电话号码188********。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