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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东山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经过武平县平川街道北环路壹品家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 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等勘验、检查笔录;5.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2020年12月3日 

书记员(代):肖平珍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镇**东山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预缴的罚金2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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