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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2017年11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电动车(经鉴定为二轮普通摩托车),由**镇**村前往华阳村,在金峰镇胪峰大道六林村路段红绿灯路口,碰撞林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车尾后逃逸,两车轻微受损。经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长乐区金峰派出所民警在金港路经纬物流货运场内查获,后被带到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州市长乐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人和车辆查询信息、被告人李某某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1842号乙醇含量鉴定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C)鉴字第B185号车辆属性鉴定书。

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造成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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