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林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S黑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碑林区东关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厦大厦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醇浓度为131.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案件查获经过;
3.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测报告及血醇检验结果告知书;
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6.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信息、工作证明等书证;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338****;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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