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户籍地住址盘州**乡**村**组,现住贵州省盘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继续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9日12时15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盘州市**镇**线0KM+200M处时,因不按规定倒车,致使该车后尾部与谭某某停放在的院坝内(路边)的贵E****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尾箱相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现场,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于当日14时许驾驶贵EB****号小型轿车到盘州市**派出所投案自首。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67mg/100ml,后带至盘州市**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送检,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09.47mg/100ml。2019年08月09日,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检察官助理 杨科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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