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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81XXXXXXXX00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XXXX市,住XX煤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KRXXXX#“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水县城**路中段“**宾馆”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546号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92mg/100ml。查获后李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李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血清酒精浓度的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KRXXXX#“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9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被告人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92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故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敬宇

2020年9月2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4XXXX7725;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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