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75********,汉族,小学肄业,住登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登封市告成镇一简餐吧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告成镇玉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告成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