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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28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75********,汉族,小学肄业,住登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登封市告成镇一简餐吧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告成镇玉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告成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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