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乡**村**社**号,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丰田威姿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乌兰镇东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升街龙王庙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检测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莉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415****;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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