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镇**村村道时,车辆与刘某某驾驶的甘D*****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在白银市中心医院抽血李某某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6mg/100ml;经平川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具有酒精浓度超过200mg/100ml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李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兴明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1519308****)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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