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民乐县**镇**村农民,住民乐县**镇**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核载人数为9人实际载客18人的甘GJ****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自山丹县拾号村出发欲到民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车辆行至山丹县静安村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查获时的视频资料;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上路,且超载100%,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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