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632122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现住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村**社**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701****。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00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红古路海天十字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经采集被告人李某某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0.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书证;5.查获经过;6.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时,其驾驶车辆载有乘客,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昭辉
2020年4月26日
附:
1.案卷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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