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室。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0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捷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安隧道东出口时,被执勤交警拦停要求依次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李某某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继续驾车行驶至九州大道附近,经执勤交警要求方下车接受检查。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抽取血样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妹
书记员:杨婷婷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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