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9时41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A7***号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驼小区门前斑马线处,将由东向西沿斑马线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撞倒,被害人赵某某外伤后致双侧耻骨下肢骨折、L2、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锁骨肩峰端骨折、肩锁关节脱位,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1.10 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旭恒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单行材料3页。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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