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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3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县城兴教路的“君芳”饭店与几个朋友一起饮酒吃饭,在饮酒吃饭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们相约待饮酒吃饭结束后再一起到县城的“浪漫100”娱乐汇开包厢唱歌。大约在当天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吃饭结束后便驾驶一辆悬挂琼D3****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君芳”饭店出来准备到县城“浪漫100”娱乐汇与朋友开包厢唱歌,在当天22时1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到琼中县县城兴教路口路段时,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此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因其呈醉酒状态,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未果后,在当天22时43分,琼中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生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5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浓度为1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琼D3****号);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正副页、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材料;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563号);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陈应雄       

检察官助理:邓鸿帆       

书  记  员:李苗苗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琼D3****),已发还;

5.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中县**房**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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