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李**,曾用名无,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6********,哈尼族,小学文华,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于2020年10月22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0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4日22时00分左右,被告人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着李永强往澜沧县惠民镇方向行驶。22时5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喀东线K8145+500M处时,被澜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血液乙醇含量为164.63mg/100ml血,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燕
检察官助理:罗媚媚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的家中,联系电话1575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9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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