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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7********,汉族,初中,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潍坊市高新区**街办,现住址潍坊市高新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牌普通货车沿坊子区凤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山路路口处时,与沿凤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街的伦延强驾驶的鲁******号牌小型轿车刮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拒不承认事故发生时其系鲁******号牌普通货车驾驶员,后于2019年08月22日到坊**队**队投案,主动承认事故发生时其系鲁******号牌普通货车驾驶员。坊子大队民警在进行调查时发现李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当场将其查获,并将其带至坊子区人民医院,在民警的监督下,按程序由坊子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抽取了李某某的静脉血,固定了两份血样并送至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结果显示:李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8.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及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伦某某、邱某某、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道路交通事路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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