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4********,彝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云南省广南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委**组,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路由**村往**村方向行驶至**路**号**家具行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艳红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63页。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