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住满洲里市**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黑B*****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满洲里市道南“爱尚火锅”门前被交警依法查获。经血样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说明等;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尹丽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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