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被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海滨大道由北往南方向,当日0时36分途经海滨大道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22mg/100ml。提取李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1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信息核查、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土儒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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