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午饭,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一起饮酒后,于14时许驾驶牌照号为湘******小车沿益阳市资阳区迎春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冷库路口路段时,与准备驶离停车点的王某某驾驶的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车发生刮擦。经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7mg/100ml。
2019年11月14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2019年12月11日,经公安机关通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酒精测试仪结果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益公物鉴(理化)字[2019]563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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