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5********,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1时30分许,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在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东山路与南津路交叉路口巡逻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现场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后经湖南省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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