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4月18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该局转为取保候审;同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9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娄底一朋友家吃晚饭,晚饭期间李某某喝了一瓶100毫升的白酒。同日23时许,李某某驾驶湘K77203白色轿车从娄底经娄涟公路回涟源市七星街镇,途经涟源市桥头河镇花枝村公路地段时被正在该路段路检的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李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4.45mg/100ml。
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涟源市桥头河镇花枝村公路地段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