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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宵保”,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1991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8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九个月,199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5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被告人李某某行驶至九八帝景城门口人行横道线路段时未停车让行,与前方沿人行横道线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尹某某、姜某某相撞,造成尹某某、姜某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对李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检验,其结果为155.08mg/100ml。

另依法查明:公安机关因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未到案,于2019年9月5日进行上网追逃。2019年12月26日21时许,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973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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