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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宜章县**乡**村**组,现住宜章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宜章县**镇**村周某甲家饮酒后,驾驶湘******小轿车从宜章县黄沙收费站上高速,经宜凤高速行驶至宜章南收费站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62.7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宜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易信息等书证;

2.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英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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