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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现住址监利市**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9的小型汽车,沿监利市容城镇江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城路工商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涉案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骆雅丽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3.执法光碟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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