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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村**组毛某某家里午餐时饮酒。13时许,李某某驾驶湘J****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公某某章庄铺镇松林村“村村通”公路,往松林村林场方向行驶,至松林村十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民警带其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鄂湘J****6、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7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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