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灰色面包车,沿仙桃市杜银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组附近路段时,与马某甲驾驶的京运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民警接到警情后到达现场将李某某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76 mg/100mL。仙桃市交警支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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