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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 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高血压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号牌E6****小型轿车,在渭南市临渭区解放南路民生园小区门口挪车时,与停放在道路北侧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民警遂将其带至渭南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检第2487号)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协议书;收条;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渭南市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违法犯罪结果查询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该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芽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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