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64********,汉族,文化程度半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码:01591)从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新洲圩往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新农村方向行驶。约21时15分许,当其行驶至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云龙工业园依云路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李某甲带至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后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甲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邝任军

                      2020年10月29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