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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号,暂住本市龙华区**村**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一家餐厅吃饭饮酒,之后到附近KTV再次饮酒。次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B5Q****号牌汽车载有孙某等四名乘客,行驶至本市龙华区**大道**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文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琇蕙

2019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本市龙华区**村**栋**,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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