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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06月17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闲云路心海伽蓝路段时,该车车头右前侧与同方向由赖某某生驾驶停在路边的粤B7****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告知书,通知家属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大梅沙京基海湾酒店付款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信息查询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雷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证人赖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19]毒(2)鉴字第4120号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6.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酒精含量、从轻从重情节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1-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秀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保证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5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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