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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村**队**楼**号(居住地同上),现为淮南**集团**大队**职工,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15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琼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南市淮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淮凤路八公山区“中豪宾馆”门前时,车辆撞击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并越过道路中心线后,与对向车道肖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皖S*****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发生致两车受损、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淮南市**医院集团**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20年4月26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血样鉴定:确认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5.0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认定李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被告人现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9 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1.​ 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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