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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2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6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相山区**镇****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相山区油坊村油坊6#台区支线#002号电线杆北侧25米处时,撞到道路西侧路边的交通标志牌,致使车辆、交通标志牌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为逃避处罚,让他人顶替。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87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朱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谦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2册和证据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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