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为海南**自考学习服务中心执行校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学院**公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刘某某等八人在海口市美兰区**镇**海鲜第一家吃饭喝酒。20时许,李某某喝酒结束后驾驶琼A7****黑色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载着刘某某等人前往海口市桂林洋**学院。20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琼A7****黑色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东截村路段时撞上被害人杨某某驾驶对向行驶的琼A8****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交警随后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6.2mg/100ml。次日1时许,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6mg/100ml。
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并与其达成谅解。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工作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接报警信息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违反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并达成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欧云
检察官助理: 戚迎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学院**公寓**栋**号,联系电话:1352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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