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口**保险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村**号出租屋。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9时许,李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5****小型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旗舰店参加朋友儿子的生日宴会。期间李某某喝了两杯红酒。22时许,喝酒结束后,李某某在**旗舰店门口的小卖部买水喝顺便坐在那里休息至23时30分。接着李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5****小型轿车从海甸五西路返回秀某某**村。23时50分,当李某某驾车行驶至秀某某**路段时,看到执勤民警在检查过往车辆。李某某因刚喝了酒,害怕被民警查获就丢车在路上徒步往西方向跑,但是没跑出30米就被民警抓获。民警将李某某带上执勤工作车内等待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李某某趁民警不注意就跳出车窗往秀某某**村方向跑。李某某跑到秀某某**村小巷内摔倒在地,被赶到的民警再次抓获。民警随后将李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经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2.到案经过、保证金发票、抽取血液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海医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茸
书 记 员:王一帆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87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